來源:日期:2024-12-05
各縣區發展改革局、市場監管局、國網張掖供電公司,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物業服務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4〕537號)、《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全省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甘發改價格〔2024〕501號)精神,為嚴格落實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收費政策,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維護充電服務市場價格秩序,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提醒如下:
一、嚴格遵守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各相關單位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價格法律、法規、規章。電動自行車充電服務相關經營者應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辦公廳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4〕537號)和《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全省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甘發改價格〔2024〕501號)的相關規定。
二、加快充電設施計量改造
電網企業應按照“能改盡改”的原則,對具備條件的充電設施加快改造,盡快實現向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直接供電。對不具備單獨計量條件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應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級改造,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實現充電設施單獨計量?,F有居民住宅小區尚未實現電網企業直接供電的,鼓勵產權單位向電網企業整體移交供電設施,為電網企業向充電設施直接供電創造條件。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區的充電設施,原則上應當由電網企業直接供電,避免因轉供推高充電成本。
三、嚴格執行充電費用價費分離
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向用戶收取的充電費用包括充電電費和服務費,充電電費和服務費應分別標示、分別計價。除電費和服務費外,不得自立其他收費項目向用戶收取費用。
五、嚴格落實充電服務電價政策
居民住宅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網企業向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向用戶,均應按照居民合表電價計收電費。對于非電網直供電的居民小區,電網企業向非電網供電主體、非電網供電主體向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向用戶,也應按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充電電費,非電網直供電主體不再執行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規范非電網直供電價格行為有關工作的通知》(甘發改價格〔2021〕508號)中相關轉供電加價標準規定。居民小區合表電價標準嚴格按照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對省內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甘發改商價〔2012〕881號)執行。居民小區以外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通過市場交易形成的用電價格或委托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形成的用電價格執行。
六、嚴格執行明碼標價
各電動車充電設施經營者應在充電場所、微信公眾號等醒目位置分別標示充電電價、服務費項目與收費標準。單次充電結束后,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微信公眾號、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戶推送充電量、電價、電費金額、服務費標準、服務費金額、計費模式、充電時長、收費金額等信息。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七、推動降低充電服務費
充電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充分考慮戶外充電設施的公共服務屬性和民生屬性,按照彌補成本、合理收益、誠實信用原則,結合市場供需狀況,合理制定充電服務費標準。鼓勵市場競爭,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具備運營能力的街道辦、居(村)委會、小區產權單位、業主委員會以及由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電設施,倡導小區產權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不收或少收場地租賃費用、不參與或降低收入分成,將讓利空間用于降低充電服務費。鼓勵支持采取財政補貼、延長簽約運營期、允許投放廣告、提供增值服務等方式,引導國有企業和社會力量參與停放充電設施建設,降低充電服務費。
六、依法加強監管
各縣區要引導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服務費,以及對產權單位、物業服務單位等管理單位主動讓利,注重運用多種方式方法,不斷規范充電收費行為。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各地要嚴格落實好相關政策規定,加強宣傳引導,做好政策解讀,推動降低電動自行車充電服務費。
自本提醒函發布之日起,全市電動車充電服務經營者應立即開展自查自糾,及時完善價格管理行為。對經提醒仍不整改規范的,將依法依規進行規范和查處。
張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張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