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時間
《張掖市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23年12月16日由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張政辦發〔2023〕139號印發執行,并同步通過市司法局向市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備案登記。
二、制定背景及依據
古樹名木是珍貴的自然遺產和獨特的歷史文化資源,是歷史文化名城的重要支撐,也是其保護管理的重要元素。市住建局結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對城市古樹名木進行了調研檢查,發現部分樹木還存在管理主體不清,保護措施不夠、確認公布不及時等問題。因此制定切合我市實際并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辦法》是十分必要的。
《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起草。依據的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依據的政策文件包括住建部《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全國綠化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意見》省住建廳《關于科學推進全省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實施意見》等。
三、起草過程
市住建局于2023年6月開展了全市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巡查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2023年7月啟動《辦法》起草工作,同時對重點問題開展了現場調研,并向市政府主要領導呈報了調研情況報告,于8月14日起草形成《辦法(征求意見稿)》,向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局機關科室單位征求意見建議21條。經討論研究,采納11條,其余10條因與國家有關規定、技術規范或本辦法實際不符,未采納使用,修改完善后形成《辦法(送審稿)》。11月20日向市政府上報《關于提請審定張掖市城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管理辦法的請示》,12月1日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通過后12月16日印發實施。
四、重要條款說明
《辦法》共二十五條,主要從保護主體、保護職責、保護要求、監督管理等方面對城市古樹名木和后續資源保護管理工作作出了規定,其中:第四條規定了城市古樹名木和后續資源實行分級保護,并將50-99年古樹后續資源補充納入保護范圍。第八條規定了城市古樹名木和后續資源的鑒定、確認和公布程序。第十一條規定了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第十五條規定了保護管理工作的巡查檢查要求。第十九條規定了城市古樹名木和后續資源保護的禁止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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