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時間
《張掖市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23年12月16日由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張政辦發〔2023〕140號印發執行,并同步通過市司法局向市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備案登記。
二、制定背景及依據
目前,住建部命名的國家城市濕地公園僅53個,甘肅省占2個,均在張掖。張掖城北城市濕地公園、張掖高臺黑河濕地公園是住建部分別于2009年和2012年命名的國家城市濕地公園。2023年,市住建局對以上兩個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情況進行了調研檢查,發現還存在管理機構職能弱化,保護規劃缺位、生態監測不規范等問題,人為破壞公園服務設施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濕地保護法》,保護和改善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環境,促進城市濕地資源可持續發展的必要保障。
《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起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住建部《城市濕地公園辦理辦法》《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城市公園配套服務項目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市國家城市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工作實際起草制定。
三、起草經過
《辦法》起草工作于2023年7月啟動,市住建局深入甘州區、高臺縣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調研,并借鑒其他城市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于8月14日起草形成《辦法(征求意見稿)》,向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局機關科室單位征求意見建議15條,經討論研究,采納7條,其余8條因與國家有關規定、技術規范或本辦法實際不符,未采納使用。修改完善后形成《辦法(送審稿)》。11月20日向市政府上報《關于提請審定張掖市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的請示》,12月1日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通過后12月16日印發實施。
四、重要條款及說明
本《辦法》共二十三條,主要從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規劃建設、保護管理、維護利用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其中:第二條規定了適用范圍;第六條、第十二條規定了各級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的職責;第十五條規定了國家城市濕地公園內的禁止性事項;第十九條規定了園景園容的管理要求;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了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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