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張掖市人民政府重大
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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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張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
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張掖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及合同合法性審查規范指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實行兩級審查制。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決策需要,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以及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序,并通過本單位合法性審查機構或法律顧問進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初審。
市司法局負責提請市政府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監督決策承辦單位做好合法性初審工作。
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第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在進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初審時,應當重點就決策事項所涉法定權限、法定程序和決策草案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六條 決策草案在正式提交市政府討論審議前,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公共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初審、集體研究審議等形成的材料報送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政策法規科審查后,轉送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七條 轉送合法性審查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法性審查的函;
(二)決策草案定稿;
(三)起草說明,包括決策背景、主要內容、決策過程等;
(四)按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相關材料;
(五)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相關材料;
(六)決策承辦單位的合法性初審意見;
(七)與該決策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八)與該決策有關的統計數據、調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征求意見的報告等;
(九)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司法局可以退回,也可直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在指定時間內補充提供。
提供材料的單位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合法性審查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決策機關的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四)決策適用的法律依據是否準確;
(五)決策是否違反禁止性規定。
第九條 市司法局根據實際需要,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書面審查;
(二)組織實地調查研究;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聽取意見;
(四)組織有關專家學者進行論證;
(五)其他方式。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配合市司法局做好合法性審查工作,按照要求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涉及的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協作配合。
第十條 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市司法局應當根據決策草案涉及內容的廣泛性、復雜性、專業性等實際情況,組織相適應的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專業技術人員等參與并提出意見。
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專業技術人員等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自市司法局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個工作日;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決策承辦單位補充和完善材料的時間、市司法局開展本規則第九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審查時限內。
第十二條 市司法局在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結束后,按照以下類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并對審查意見負責:
(一)符合法定權限、程序合法、內容合法的,出具決策草案合法的審查意見;
(二)不屬于市政府法定職權范圍的,出具建議決策承辦單位依法向有審批權限的機關報批的審查意見;
(三)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規定的,出具建議補充或者重新履行相關程序的審查意見;
(四)決策草案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規定的,說明存在的問題、理由和依據,出具建議修改的審查意見;
(五)決策草案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明確予以指出,出具建議不實施相關行政決策的審查意見。
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應當明示存在的法律風險,為市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和調整。
決策承辦單位未采納或未完全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的,應當在提交市政府審議時說明理由和依據。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審議。
第十四條 建立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由決策承辦單位將決策過程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決策履行情況納入年度法治考核內容。
第十五條 合法性審查意見屬于市政府決策內部審核意見,僅供市政府及有關單位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市司法局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審查程序或者履行審查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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