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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政發 〔2017〕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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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掖市人民政府
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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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7〕3號)精神,規范政府有關行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我市經濟轉型升級持續健康發展,結合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著眼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按照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的要求,確保全市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相關行為符合公平競爭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激發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著力營造有利于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市場環境。
(二)基本原則
1.尊重市場,競爭優先。尊重市場經濟規律,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引領政府各項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實施。以促進和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為重點,深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保障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2 .立足全局,統籌兼顧。著力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打破區域封鎖和行業壟斷,增強市場創新動力,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摒棄影響公平競爭的觀念和做法,消除市場壁壘,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通。統籌考慮大局利益、區域發展、經濟轉型等多重需要,堅持服務于國家、省、市發展改革大局,積極穩妥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
3.科學謀劃,分步實施。立足市情,堅持從實際出發,系統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結合,在規范增量政策的同時,堅持分類處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存量政策;著眼長遠,做好整體規劃,分類別、分階段、分步驟穩妥推進,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4.依法審查,強化監督。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和保障機制,加強與現行法律體系和行政管理體制的銜接。堅持自我審查與專門機構指導監督相結合,加大宣傳和信息公開力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加大反壟斷執法力度,及時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不斷提高公平競爭審查的權威和效能。
二、科學建立公平競爭審查機制
(一)審查對象 。全市各級政府及所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制定的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行政合同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請人大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等(以下統稱“政策措施”)相關文件。
(二)審查時限。 按照要求,從 2016年7月1日起 ,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門應在有關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并對現行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原則上2017年6月底前完成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從2017年起,各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在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并對現行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原則上2017年底前完成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臺。
(三)審查方式 。 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要堅持“自我審查先行,主動接受監督”的原則,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政府規章、地方性法規及草案,由政府法制辦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形成審查報告與文件一并提交本級政府或人大審議;以各級政府及其辦公部門名義出臺的政策措施,由文件起草牽頭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形成審查報告與文件一并提交本級政府審議;以多個部門名義聯合制定出臺的政策措施,由牽頭部門負責公平競爭自我審查工作,將審查報告與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門會簽后聯合發文;以單個部門名義出臺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機關開展自我審查。政策制定機關在自我審查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級發展改革(物價)、商務、工商等相關部門意見。
制定政策措施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政策措施出臺后,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向社會公開。
(四)審查標準 。 要從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角度,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審查:
1 .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1)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
(5)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1)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3 .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span lang="EN-US">3)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4.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span lang="EN-US">1)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span lang="EN-US">2)不得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4)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政策制定機關均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規定 。屬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1.維護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2.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3.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要逐年評估相關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實施期限到期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
三、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序實施
(一)健全工作機制。 全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市發展改革委、市物價局、市政府法制辦、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工商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全市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市物價局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落實聯席會議的有關決定,督促推進全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各縣(區)、市直各部門也要同步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確定審查機構,明確工作方式、步驟和時間節點,確保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按照相關要求穩妥推進。各縣(區)、市直各部門公平競爭審查及清理情況要定期向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遇到困難和重大問題要及時提請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研究解決。
(二)嚴格規范增量 。 各縣(區)、市直各部門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有關政策措施時,要嚴格對照審查標準,主動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規范并落實審查程序。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審查意見及結果要存檔備查。
(三)有序清理存量。 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政策制定機關要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對現行政策措施進行認真梳理,區分不同情況,有序清理和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相關規定和做法。對市場主體反應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規定和做法,要盡快廢止;對以合同協議等形式給予企業的優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原則上可設置6個月的過渡期,留出必要的緩沖空間;對已兌現的優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四)定期評估完善。 對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后出臺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機關在定期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一并對政策措施影響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評估。在條件成熟時成立全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評估小組,組織對政策措施影響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評估。鼓勵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征求意見,評估流程、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經評估認為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廢止或修改完善。
(五)加強培訓和宣傳。 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一項長期性、系統性的任務,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縣(區)、市直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真組織培訓學習,深刻領會制度精神,熟悉掌握審查標準,精準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發展改革(物價)、法制、商務、工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公平競爭審查政策業務培訓。市內主要媒體要組織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進行集中宣傳,普及競爭文化,為公平競爭審查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和工作環境。
(六)加強基層督導 。市級聯席會議要加強工作督導,指導各縣(區)順利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各縣(區)政府、市直各部門要加大對鄉鎮政府和行業部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指導和督查力度,對未經公平競爭審查出臺政策文件、公平競爭審查走過場、發現問題不及時糾正等行為,及時制止和督促整改。
四、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縣(區)、市直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健全相應工作機制,明確機構和責任人,充實審查力量,不斷提高公平競爭審查的能力和水平,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落實競爭政策 。 在國家、省出臺有關競爭政策和公平競爭審查實施細則后,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要做好政策銜接,研究制定我市實施方案,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不斷推進和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各縣(區)、市直各部門要嚴格按照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的要求,有針對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時研究新經濟領域市場監管問題,不斷完善市場競爭規則,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三)完善政府守信機制 。 進一步加強政府信用體系建設,嚴格履行政府向社會作出的承諾,建立健全政務和行政承諾考核制度。各級政府對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合同要認真履約和兌現。完善政務誠信約束和問責機制。進一步推廣重大決策事項公示和聽證制度,拓寬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的渠道,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社會監督和約束。
(四)強化執法監督和社會監督 。 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處理;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要依法調查核實,并向有關上級機關或同級政府提出處理建議,并對整改結果進行復審督查。案件情況和處理建議要向社會公開。政策制定機關要及時糾正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監督,通過社會監督促進行政機關進行更為嚴格的自我審查,形成自我審查和社會監督良性互動,保證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效有序實施。
(五)強化責任追究 。 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時糾正相關政策措施的,有關部門依法查實后要做出嚴肅處理。對失職瀆職等需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要及時將有關情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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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掖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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