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政發〔20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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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掖市人民政府
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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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草原火災,確保全市人民生命財產和森林草原資源安全,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草原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2號)、《甘肅省人民政府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甘政發〔2020〕60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發布如下命令。
一、明確防火期限。草原防火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森林防火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1月1日至4月30日為森林草原高火險期。
二、發布禁火命令。在春節、元宵、清明等傳統民俗祭拜節日、假期及森林草原火險等級高危時段,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適時發布禁火命令,規定森林草原禁火時間、范圍、內容和措施,要求進入林區、牧區人員必須做到“五嚴禁”:嚴禁吸煙、野炊、燒烤、點火把、生火取暖;嚴禁燒荒、焚燒秸稈、燒灰積肥、焚燒垃圾;嚴禁上墳燒紙、燒香點燭;嚴禁燃放煙花爆竹、點孔明燈;嚴禁攜帶火種及其它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物品進入禁火區。
三、落實防火責任。嚴格落實《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提升全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水平的意見》(甘政辦發〔2020〕95號)和《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實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制,強化行業職能部門監管責任、森林草原經營主體經營范圍內的防火主體責任。各縣區要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跟進督促檢查;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森林草原防滅火管理相關職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的,主管部門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聯防機制,協同做好聯防區域內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四、嚴格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巡邏管控,加大巡查密度和巡查力度,嚴防死守敏感地區、重點部位和重要設施。全力筑牢用火審批防線、入山檢查防線、日常巡護防線和聯防聯保防線。對人員活動頻繁區域、林草區道路兩側、電力設施周圍秸稈、雜草等可燃物集中進行清理,確保形成安全隔離帶,避免因串火引發森林草原火災。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監護責任,防止被監護人因玩火引發森林草原火災;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的車輛和個人,應自覺接受森林草原防火部門的登記檢查,并負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責任與義務。凡違反有關規定,阻撓、妨礙相關檢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行政執法部門和公安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五、強化宣傳教育。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等各種宣傳手段,廣泛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宣傳教育,及時播報森林草原防火命令、公告、禁火令、高火險信息;組織開展好防火“宣傳月”“宣傳周” 活動,大力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七進”宣傳活動,即(進林區、進牧區、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增強公眾的責任意識、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提高公眾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減災能力。要加強對“12119”森林草原防火報警電話的宣傳;組織開展多形式、多層次、多領域的宣傳活動,做到森林草原防火常識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著力提高廣大干部群眾的防火意識,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森林草原防火氛圍。
六、做好應急處置。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修訂和完善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確保一旦發生森林草原火災能夠按照預案快速響應、迅速處置。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隊伍要實行24小時執勤、備勤、靠前駐防制度,時刻保持臨戰待命狀態。提前做好撲火裝備、車輛、機具的檢修、維護、保養等工作,確保一有火情,能夠第一時間出動、第一時間到達、第一時間撲救,切實把森林草原火災損失降到最低。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及相關成員單位,特別是應急、林草(自然資源)、濕地等部門要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帶班、有火必報、報撲同步制度,確保政令及火情信息暢通。嚴格執行森林草原火災歸口上報制度,保證火情及時得到有效控制,并迅速查明發生火情原因。應急、林草、氣象、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強化相互溝通協調,積極做好森林草原火災撲救的各項準備,落實防撲火安全措施,避免發生人員傷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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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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