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張掖市水資源
預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現將《張掖市水資源預算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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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1日
張掖市水資源預算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合理配置水資源指標,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水利部計劃用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境內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所有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取水單位)。
水電站和水源熱泵取水單位除外。
第三條 水資源預算管理堅持節水與增效并重、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與強化剛性約束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行政區域內取水單位的年度水資源預算總量不得超過本區域的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第五條 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年度組織編制本行政區水資源預算,經縣區人民政府審定后,提交縣區人大常委會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執行。
第二章 預算程序
第六條 納入預算管理的取水單位應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水資源預算申請。
生態取水單位向所在灌區水管單位提出預算申請,由灌區水管單位審核匯總后經縣區林草部門加注意見,向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灌區生態用水預算申請。
農業取水單位(農民以村為單位)向灌區水管單位提出預算申請,由灌區水管單位審核匯總經鄉(鎮)政府審核后向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灌區農業用水預算申請。
工業、生活等取水單位直接向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七條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總量控制、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取水單位的許可取水量,核算各取水單位申請水資源預算水量。
第八條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取水單位水資源預算水量核算完成后,向各取水單位進行反饋。
農業取水單位和生態取水單位,以灌區為單位進行匯總反饋,由灌區水管單位對本灌區內的水資源預算情況提出意見。
第九條 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取水單位反饋意見進行認定,開展水資源預算值的復核,復核完成后編制本行政區水資源預算,經縣區人民政府審定后,提交縣區人大常委會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執行。
第十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水資源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各取水單位調整年度水資源預算的,提前60天向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追加和核減預算申請,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經人民政府審定后,提交縣區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 通過水資源預算管理結余的水量可進行縣區內水權交易,完成水權交易后的各取水單位納入水資源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各取水單位應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本年度水資源預算執行情況。
農業取水單位及生態取水單位,向灌區水管單位上報本年度水資源預算執行情況(農民以村為單位,其他單位直接提交),由灌區水管單位統計匯總經鄉(鎮)政府審核后上報本年度水資源預算執行情況。
工業、生活等取水單位直接向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本年度水資源預算執行情況。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各取水單位水資源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年終決算。
第三章 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 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的水資源預算日常監督管理、水資源預算實際使用量統計和問題反饋等工作。
第十五條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水資源預算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市縣審計機關加強對水資源管理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 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單位和各取水單位應當積極支持配合水資源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章 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對水資源預算管理審計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及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水資源決算超過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縣級審計機關上報縣區政府,由縣區政府責成相關部門進行處理;市級審計機關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責成縣區政府進行處理。
(二)對涉及違反水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由審計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處罰。
(三)對違法取用水、破壞計量設施、無證取水等行為由相關部門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取水單位當年超預算使用水資源的縣區,在下年度水資源預算指標中予以核減。
(五)將水資源預算管理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政績考核,加強監督檢查,嚴肅責任追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工作實際,細化水資源預算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張掖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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